案 情:
劉某因未達到法定婚齡,便使用其伙伴馬某(已年滿22周歲)的姓名等身份資料,結合自己的照片,偽造了署名為馬某的身份證。 劉某持該身份證等資料與其女友李某來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雙方并有了孩子。2007年8月,馬某準備與女友結婚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時,婚姻登記機關告知馬某,馬某已經(jīng)與另一女子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xù),屬合法夫妻,而且其關系一直在存續(xù),因而不能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馬某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在訴訟時出現(xiàn)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馬某以原告身份起訴與李某離婚,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理由是,婚姻登記機關在當時辦理登記的當事人是馬某和李某,這在法律上已經(jīng)確認了雙方是夫妻關系。馬某現(xiàn)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是正確的,在這種情況下,馬某只有先提起與李某離婚,解除婚姻關系后,再與現(xiàn)在的女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第二種觀點認為,馬某以申請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宣告其與李某的婚姻無效。理由是,馬某與李某的婚姻登記雖然已提交了相關的資料,但是馬某并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例》要求的男女必須親自到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要件。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應由馬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馬某應以原告的身份,以婚姻登記機關為被告,劉某和李某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婚姻登記行為。
評析:
一、劉某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時,馬某并未親自到場,本人也未辦理婚姻任何登記手續(xù),因此,從婚姻法的角度講,馬某與李某并未在實質上成為夫妻,而且劉某與李某現(xiàn)在已經(jīng)生育了小孩。
二、根據(jù)《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本案中的馬某均不存在上述規(guī)定中的任何一種情形,所以馬某如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既無法律依據(jù),也達不到訴訟目的。
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合法權益既包括財產(chǎn)權,又包括人身權,婚姻登記機關對劉某與李某婚姻登記行為,侵害了馬某結婚的合法權益,是對馬某人身權的一種侵害,馬某具有原告起訴的主體資格。依照《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前來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男女雙方,既要具備形式要件,又要具備實質要件,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對具備各項要件的男女雙方,才予頒發(fā)結婚證。劉某提交偽造的身份證,馬某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的情況下,婚姻登記部門就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xù),顯然未盡到審查的義務,對于該登記,法院依法應予撤銷。故馬某應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婚姻登記行為,同時,法院對劉某與李某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違法行為,依法應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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