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在本所會議室召開了關于“案例分析與律師營銷”的研討會。會議由陳峻峰主任主持,伍時偉律師主講,劉芳、鄭樂暢、吳紹林、習軍、張存清、龐琨、鄒艷玲等律師參加了本次會議。
伍時偉律師秉承著“授人魚不如授人漁”的崇高職業道德,以其專門從事法律工作11余年所積累的律師實務經驗,向與會的各位年輕律師傳授自己的獨到見解,并相互交流心得,進一步提升大家的法學理論水平和從事法律工作的實務能力。
會議主要圍繞伍時偉律師曾經代理的兩企經典案件展開討論,向大家介紹如何在律師代理的案件中尋找實現案件勝訴的突破點。這兩個案例分別為:案例一,"保險公司為身份虛假的投保人承保汽車消費貸款保證險出險后應根據其對投保人的資信審查義務承擔賠償責任。———兼論‘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案例二,“企業法人為未取得營業執照的酒樓申辦衛生、稅務及招工等手續需承擔的補充清償責任———兼論強制性補充清償責任的量化”。
伍時偉律師在案例一中談到,“一事不再理”原則即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而在實踐中,對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理解和適用卻一直以來都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作為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全面地搜集相關法律法規、最高院司法解釋、既存司法判判例等資料,用以支撐和加強我方的訴訟請求、辯解力度。在案例二中說道,補充清償責任是司法部門在實踐中,針對我國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復雜性以及債務清償困難的現狀,用司法解釋或法院內部辦案規則等形式總結出來,并在審判實踐中廣泛推行的一項制度。在實務中可以巧妙地將補充清償責任量化,以達到對抗雙方的利益均衡。
會議結束時,參加會議的各位年輕律師均表示,希望以后能夠定期開展關于理論和案例的研究討論,以增強自身的執業能力,陳峻峰主任亦表示以后將會更多機會地構建所內律師的交流平臺,更好地為尋求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提供更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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